“语言文字规范化”学习材料(五)――关于教师上岗及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
“语言文字规范化”学习材料(五)——
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
2008-5-12 18:07:02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教师上岗及资格认定中的有关普通话水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的普通话水平要求
(一)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87分);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村学校的教师可以为三级甲等(70分),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
(二)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使用普通话,并鼓励其努力提高普通话口语水平,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水平要求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二)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和高等学校中已获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
三、普通话水平纳入教师招录(聘用)考评条件
(一)引进区外教师、区内教师调动异地任教,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本文规定的接收地教师上岗的要求。
(二)教师录(聘)用、晋级、评优,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规定等级作为条件之一。职称评审时,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未达到规定等级的,申报(晋升)职务必备任职年限延长一年。
以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文件中与本文的规定不符的,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