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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学习材料(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kyc 2024-05-17 07:46:52 教育教学8272

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9-4-9 15:08:02  

各市语委、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动我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教语工〔200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全区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

20093月至5月。

二、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本次评选的重点是农村学校。

三、评选标准

依照《广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执行。自治区级示范校评估得分原则上不得低于90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治区级示范校要在市级示范校中产生。未组织市级示范校评选的设区市不能直接推荐自治区级示范校候选名单(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除外)。

(二)各设区市从本市评选出的市级示范校中按不高于30 %的比例推荐自治区级示范校。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在自评的基础上直接申报自治区级示范校。

(三)申报自治区级示范校的单位须填写《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和《广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见附件3),于200943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语工处(语委办)。各设区市的申请材料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

(四)自治区语委、教育厅对各市、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此基础上,5月上旬组成评选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听取申报学校领导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测查等。接受评选的学校应根据评选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考查工作提供方便。

评选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五)根据各市、学校报送的材料和评选组的评估意见,自治区语委、教育厅进行审核认定,公布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并颁发示范校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示范校的创建工作,做好动员部署,对照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基本条件和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整改,重建设、重过程、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的倾向。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与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这项活动,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示范校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当地更多的学校参与创建活动,共同推进和提高。同时发挥社会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引入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向社会,推动本地语言文字应用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广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

2.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广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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